公司突然通知調薪、減少獎金、或把固定津貼改為浮動績效,很多勞工不知道這些舉動是否合法,也不確定自己能做什麼。關鍵原則只有一個:薪資是勞動條件,雇主不能單方面變更。
薪資屬於勞動條件,不得單方更動
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如欲改變勞工的勞動條件,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且不能以「公司政策調整」為由單方面降薪。
勞基法第 21 條更明確指出,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任何異動都需要雙方合意。雇主發出降薪通知,勞工可以直接以書面表達不同意,該通知即無效。
若雇主在勞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降薪,屬於違反勞動條件的違法行為,也是構成終止契約的事由之一。
不同意降薪的法律選項
勞工明確拒絕降薪後,雇主若仍強行執行,勞工有兩條路:
選項一:主動終止並請領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不同意降薪、雇主仍強行扣薪,即構成此條件。
資遣費依新制計算,每年年資給付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比例計算。
選項二:繼續工作並申訴
繼續正常工作,向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這條路不影響在職身份,但須承受雇主關係緊張的壓力。
降薪的合法例外
以下情況雇主調整薪資可能具有合法依據:
- 調整工作內容:職位降級且工作職責確實縮減,雙方另行約定薪資,須取得勞工書面同意
- 績效獎金浮動部分:獎金若在契約中明定為浮動性質(非經常性給予),雇主可依績效調整,但固定每月發放多年的獎金,法院可能認定已成「工資」的一部分
- 不可抗力或業務緊縮:雇主可依勞基法第 11 條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契約、給付資遣費,但不能以此理由降薪後繼續使用勞工
若雇主試圖以「組織改造」或「職務說明書修訂」包裝降薪,實質上仍需勞工同意,否則違法。
建議蒐集的文件
面對降薪爭議,以下文件是日後申訴或訴訟的核心證據:
- 勞動契約或到職同意書:載明原始薪資結構的版本
- 歷月薪資單:顯示實際發放金額與組成項目
- 雇主的降薪通知:紙本公文、Email、內部系統公告,截圖保存
- 不同意的回覆紀錄:書面或 Email 的明確拒絕,日期要清楚
申訴方式與時效
確認雇主違法後,可透過以下方式處理:
- 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免費、不需律師,適合薪資差額追討
- 勞動局檢舉:由主管機關介入,可處雇主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民事訴訟:金額較大時可起訴請求差額工資,時效為 5 年
薪資差額的追討時效為請求權消滅時效 5 年(民法第 126 條,工資屬短期請求權,惟實務上法院有不同見解,建議早期申訴)。發現異常扣薪後盡快行動,避免時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