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5 分鐘閱讀2026-04-07

試用期的 5 個法律真相

試用期可以不保勞保嗎?試用期被開除有資遣費嗎?破解常見的試用期法律迷思。

試用期的 5 個法律真相

你是不是聽過這樣的話:「你還在試用期,沒有勞保」、「試用期被開除不需要理由」?這些說法在台灣職場廣泛流傳,卻幾乎全是錯誤的。本篇文章將帶你認識關於試用期的五個法律真相,幫助你在求職與工作時保障自身權益。


真相一:勞基法根本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制度,但事實是——翻遍整部《勞動基準法》,你找不到任何一條關於「試用期」的文字。

在台灣勞動法體系中,試用期並不是法定概念,而是雇主與勞工之間透過契約約定的安排。早期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曾提及試用期不得超過 40 天,但這條規定早在民國 86 年就已經被刪除了。

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 試用期的長度沒有法律上限:雖然常見的約定是三個月,但法律並未限制。不過如果雇主約定過長的試用期(例如一年),法院可能會認定不合理。
  • 試用期是契約行為: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條款,但這些條款不能違反勞基法的強制規定。
  • 沒有約定就沒有試用期:如果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沒有明確約定試用期,那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雖然承認試用期約定的效力,但同時也強調:試用期間的勞工仍然受到勞基法的完整保障。


真相二:試用期間享有完整的勞工權利

這是最多人誤解的一點。許多勞工以為在試用期間,自己的權利是「打折」的,實際上完全不是這樣。

從到職第一天起,你就是正式的勞工。 無論契約上寫的是「試用期」、「觀察期」還是「實習期」,只要你與雇主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你就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試用期間你享有的權利包括:

  • 正常工時保障: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
  • 加班費: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 休假權利: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日均適用
  • 特別休假:到職滿六個月後依法享有特休(即使仍在試用期內)
  • 資遣費:如果試用期間被資遣,年資仍應計入資遣費計算
  • 職業災害補償:在工作中受傷,雇主的補償責任完全不受試用期影響

簡單來說,勞基法保護的對象是「勞工」,而不是「通過試用期的勞工」。


真相三:雇主在試用期間仍必須投保勞健保

「等你過了試用期再幫你保」——這句話你一定不陌生。但這是明確違法的行為。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這裡的「到職當日」沒有任何例外,不管你是正職、約聘、試用期,通通一樣。

同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也規定雇主應在勞工到職日起三天內辦理投保。

如果雇主以試用期為由延遲投保,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違規項目罰則
未依規定辦理勞保加保處以應負擔保費金額四倍的罰鍰
未依規定辦理健保加保處二至四倍保險費的罰鍰
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處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此外,勞工退休金(勞退 6%) 也是從到職日起就應該提繳的。雇主不能以試用期為由拖延。

如果你發現雇主沒有在到職日為你投保,你可以:

  1. 先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醒雇主
  2. 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3. 撥打勞動部免費諮詢專線 1955

真相四:試用期間解僱仍需符合法定事由

「反正你在試用期,我隨時可以叫你走」——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雖然法院在實務上承認,試用期間雇主對於勞工是否適任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毫無理由地解僱試用期勞工。

根據勞基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試用期間也不例外。差別在於,法院在認定「不能勝任工作」這個事由時,會給予雇主較寬鬆的認定標準。

雇主在試用期間解僱勞工時,仍需注意:

  • 必須有具體事由:例如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態度不佳,且最好有書面紀錄(如考核表、警告信等)
  • 應踐行預告程序:如果是依第 11 條資遣,仍需依年資給予預告期間
  • 應給付資遣費:即使只工作一個月,資遣費也應依法計算
  • 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雇主在試用期間任意解僱勞工,而無法舉證具體不適任的事實,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真相五:試用期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因為你是試用期,薪水會比較低」——這個說法本身不完全錯,但有一個重要的底線: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025 年起,台灣的基本工資為每月 28,590 元(月薪制)及每小時 190 元(時薪制)。不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聘用,雇主都不能支付低於這個標準的薪資。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有:

  • 試用期薪水較低,通過後調薪:只要試用期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這種約定是合法的。
  • 試用期間不發獎金或津貼:如果這些是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工資一部分,雇主不能任意取消;如果是額外福利,則可以約定試用期不適用。
  • 試用期底薪加獎金合計低於基本工資:這是違法的,雇主必須補足差額。

遇到試用期爭議,你可以這樣做

如果你在試用期間遭遇權益受損的情況,以下是建議的處理步驟:

  1. 保留所有證據: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主管的通訊紀錄等
  2. 向雇主提出書面請求:要求依法辦理勞健保、給付加班費等
  3. 尋求免費法律資源:撥打 1955 勞工諮詢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
  4. 申請勞動檢查: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雇主的違法行為
  5. 提起勞資爭議調解:透過縣市政府的調解程序解決紛爭

結語

試用期不是法外之地。無論你是剛踏入職場的新鮮人,還是轉換跑道的資深工作者,了解試用期的法律真相,才能在工作的起步階段就守住自己的權益。記住,從到職的第一天起,你就是受勞基法保護的勞工——這一點,任何契約條款都無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