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被要求上班,加班費怎麼算,很多勞工搞不清楚。節日出勤的計算方式與一般平日加班不同,法律有明確規定,計算錯誤可能讓你少領一大筆。
法律依據:工資加倍
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也就是說,當天的工資應發給原本日薪的 2 倍,而非 1.5 倍或其他倍數。
這裡的「加倍」意指:原本的 1 天工資照給(假日工資),再額外加發 1 天工資(出勤加給),合計 2 天工資。
10 個法定國定假日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受僱勞工享有以下國定假日:
- 元旦(1 月 1 日)
- 農曆除夕(農曆 12 月最後一天)
- 春節(農曆 1 月 1 日至 3 日,共 3 天)
- 和平紀念日(2 月 28 日)
- 兒童節(4 月 4 日)
- 清明節(4 月 4 日或 5 日,與兒童節重疊時另訂)
- 勞動節(5 月 1 日)
- 端午節(農曆 5 月 5 日)
- 中秋節(農曆 8 月 15 日)
- 國慶日(10 月 10 日)
以上共 10 天,合計全年 19 天(含春節前後數天)。勞工每年的法定有薪假日不得低於此數。
計算公式與範例
時薪換算公式:月薪 ÷ 30 ÷ 8
以月薪 45,000 元為例:
時薪 = 45,000 ÷ 30 ÷ 8 = 187.5 元
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的加班費:
187.5 × 8 × 2 = 3,000 元(全日出勤,加倍計算)
若當天只出勤 4 小時:
187.5 × 4 × 2 = 1,500 元
需特別注意:雇主不能以「補休代替」為由少付假日出勤工資,除非雙方另有合意(見下節說明)。
國定假日遇例假日的規定
國定假日若恰好落在每週的「例假日」(通常為週日),政府會公告「補假」——即將假日順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若國定假日落在「休息日」(週六,適用週休二日制者),依行政院規定:
- 可能調整放假日
- 雇主須依調整後的放假日計算,不能因重疊而取消假日
每年年初政府公告的行事曆是官方依據,雇主必須依照公告安排放假,不得自行調整。
可以換補休嗎?
可以,但需雙方合意。
依勞基法第 39 條但書,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可以補休代替加班費。補休時數應與出勤時數等值(出勤 8 小時補休 8 小時),且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議定。
雇主不得單方面強制以補休替代假日加班費。若公司規定「假日加班一律補休」,而你傾向領現金,可以在勞資會議或個別協商中提出異議。
未使用完的補休若因年度結束或離職而無法休畢,雇主應折算工資發給,不得消滅。
雇主未給付假日加班費怎麼辦
發現雇主少給或不給國定假日加班費,可採取以下行動:
- 整理出勤紀錄(打卡資料、主管的假日指派通知),計算應得金額
- 以書面向雇主請求補發差額
- 若雇主拒不補發,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申訴
- 違反勞基法第 39 條,雇主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薪資差額的追討時效為 5 年,不用擔心短期內無法主張。保留完整的出勤與薪資紀錄,是申訴成功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