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特休,主管說「最近忙,先等等」,或乾脆被否決。這種情況在台灣職場相當普遍,但法律早已明確規範:特休的排定權在勞工,不在雇主。
特休的排定權屬於勞工
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雇主不得拒絕。
這一修文自 2017 年修法後即已確立,許多雇主仍以「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申請」、「旺季不准請假」等理由阻擋,這些限制若未獲勞工同意,在法律上效力有限。
勞工選定休假日期後,以書面或系統提出申請,雇主必須核准,除非符合下列例外情況。
雇主可協商調整的情況
勞基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當勞工排定的特休日期「有妨礙企業正常運作之虞」,雇主可與勞工協商調整。
注意:這裡是協商調整,不是單方面拒絕。雇主需:
- 說明影響企業運作的具體理由
- 提出替代日期供勞工選擇
- 取得勞工同意
若雇主僅說「最近很忙,不能休」而未提供替代方案,不構成合法的協商調整,仍屬違法拒絕。
拒絕特休的法律責任
雇主無故拒絕勞工依法排定的特休,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可處:
罰鍰 2 萬至 45 萬元
情節重大者(拒不改善、多人受害)可按次處罰,且主管機關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勞工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訴,附上申請紀錄與主管的拒絕回覆,主管機關會啟動調查。
請不了的特休,年底應折算工資
若因雇主的原因導致特休無法使用完畢(包括雇主拒絕、工作量過重等),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
年度終結時,未休完的特休應折算工資發給
折算公式:時薪 × 未休天數 × 8 小時
以月薪 40,000 元、未休 5 天為例:
時薪 = 40,000 ÷ 30 ÷ 8 = 166.7 元 折算工資 = 166.7 × 5 × 8 = 6,667 元
雇主不得以「公司規定年底未休假一律取消」為由拒絕折算。若離職時仍有未休特休,同樣應於結算薪資時一併折算。
建議操作步驟
遇到特休申請被拒,建議按以下順序處理:
第一步:書面申請,留下紀錄
不要只口頭告知,透過公司系統、Email 或書面申請表提出,確保日期與申請內容有憑有據。
第二步:索取拒絕的書面理由
如果主管口頭說不行,以 Email 跟進確認,請對方說明原因。沉默或口頭否定本身也是紀錄的一部分。
第三步:引用法條與雇主溝通
告知雇主勞基法第 38 條的排定權規定,許多雇主在白紙黑字的法條面前會重新考量。
第四步:申訴
若雇主仍拒絕且未提合理替代方案,向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附上申請紀錄與拒絕紀錄。也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專線了解具體申訴程序。
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不是雇主的恩惠。養成書面申請的習慣,讓每一次請假申請都有文字紀錄,是保護自己最簡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