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5 分鐘閱讀2026-04-07

年終獎金是法定的嗎?

年終獎金是雇主義務還是恩惠?勞基法怎麼說?約定獎金 vs 恩惠性獎金的法律差異。

年終獎金是法定的嗎?

每到農曆新年前,年終獎金總是職場上最熱門的話題。有人領到豐厚的年終笑開懷,也有人因為沒拿到年終而憤憤不平。但年終獎金到底是雇主的法定義務,還是額外的恩惠?如果公司承諾了年終卻不發放,勞工能怎麼辦?本文將從法律面完整解析年終獎金的各種疑問。

年終獎金不是法定義務

先講結論:台灣的勞動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發放年終獎金。

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的是,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但這裡指的是「盈餘分配」的概念,而且是在「有盈餘」的前提下,與一般認知的固定年終獎金並不完全相同。

換句話說,如果公司虧損或沒有盈餘,依法並沒有強制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

什麼情況下年終獎金變成義務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在以下情況下,年終獎金可能成為雇主的給付義務:

勞動契約明確約定

如果你的勞動契約中明文載明「每年發放固定年終獎金若干個月」,這就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雇主有義務依約給付。例如契約寫明「保障年薪 14 個月」,其中 2 個月就是固定年終,雇主不能單方面取消。

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規定

如果公司的工作規則、員工手冊或其他內部規範明確規定了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與金額,這些規定也具有拘束力。雇主不能在年終發放前臨時修改規則來規避給付。

長期慣例形成的默示約定

如果公司已經連續多年固定發放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且從未表示這是恩惠性給與,法院可能認定已形成勞動條件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契約沒有明文約定,雇主也不能突然停止發放。

不過,這一點在實務上較有爭議,法院會綜合考量發放的年數、金額是否固定、公司是否曾表明屬於恩惠性質等因素來判斷。

固定年終 vs 績效獎金

年終獎金的性質不同,法律上的定位也不同:

固定年終獎金

  • 每年固定發放一定金額或月數(例如固定 2 個月)
  • 不因個人績效或公司營運狀況而變動
  • 法律上傾向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 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影響資遣費、退休金等

如果年終獎金具有經常性、固定性,且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法院可能將其認定為勞基法上的「工資」。一旦被認定為工資,就會影響加班費計算基數、資遣費、退休金等各項給付的金額。

績效獎金(變動年終)

  • 金額依公司營運狀況或個人績效而定
  • 每年金額可能不同,有時甚至可能為零
  • 法律上較可能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
  • 通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大多數公司發放的年終獎金屬於這個類型——金額每年由公司決定,並非固定數字。這類獎金在法律上的保障較為薄弱,雇主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到職未滿一年可以領年終嗎

這是許多新進員工關心的問題。答案取決於公司的規定:

法律未強制規定按比例發放:由於年終獎金本身並非法定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必須按到職月數比例發放。

依公司內部規定:多數公司會在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中載明,到職未滿一年的員工是否享有年終獎金,以及是否按比例計算。常見的做法是按到職月數除以 12 來計算比例。

依勞動契約約定:如果你在錄取時與公司約定了保障年薪或保障年終,就依約定辦理。

建議在到職前就確認清楚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避免事後產生爭議。

年終獎金的稅務處理

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需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在稅務處理上有幾個重點:

扣繳規定:年終獎金的給付金額如果超過當月投保薪資的 1.5 倍,雇主應按給付金額扣取 5% 的所得稅。如果未超過 1.5 倍,則併入當月薪資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次獎金給付超過一定門檻時,需要扣繳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費率為 2.11%,由雇主在給付時代為扣繳。

年度所得申報:年終獎金會列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總額,在隔年五月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計算。

公司承諾年終卻不發怎麼辦

如果雇主曾經承諾發放年終獎金卻食言而肥,勞工的應對方式取決於承諾的形式:

書面契約有明確約定:這是最有保障的情況。勞工可以依據勞動契約要求雇主履行,必要時可申請勞資調解或提起訴訟。

口頭承諾:口頭承諾也具有法律效力,但舉證較為困難。如果有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其他人的證詞,可以作為佐證。

公司內部公告:如果公司曾透過公告、電子郵件或內部系統宣布年終獎金的發放方案,這些都可以作為主張的依據。

無論是哪種情況,建議保留所有與年終獎金有關的文件、紀錄和對話,作為未來可能需要的證據。

農曆新年前被解僱可以領年終嗎

這是最令人氣憤的情況之一——明明做了一整年,卻在年終發放前被突然解僱。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年終屬於工資性質:勞工應可請求按工作期間比例給付。因為工資是勞務對價,已經付出的勞務應該得到對應的報酬。

如果年終屬於恩惠性質:雇主可能主張離職員工不符合發放條件。許多公司的發放條件規定「發放日仍在職者」才有資格領取。

如果屬於非法解僱:若解僱本身不合法(例如不符合勞基法的解僱要件),勞工除了可以爭取復職或要求資遣費外,也可以一併主張年終獎金的給付。

如何保障自己的年終獎金權益

以下是幾個實用的保障策略:

  1. 入職時確認年終條件:在簽訂勞動契約時,要求將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金額或計算方式寫入契約
  2. 保存所有文件紀錄:包括錄取通知書、勞動契約、公司內部公告、薪資單等
  3. 注意薪資結構:了解自己的年終獎金是固定年終還是績效獎金,法律保障程度不同
  4. 記錄歷年發放紀錄:如果公司連年發放固定金額,保留這些紀錄有助於主張已形成慣例
  5. 遭遇爭議時及時行動:申請勞資調解或諮詢法律專業意見,不要錯過時效

結論

年終獎金在法律上並非雇主的絕對義務,但也不是雇主可以隨意操弄的恩惠。關鍵在於勞動契約的約定、公司內部的規範,以及歷年的發放慣例。作為勞工,最重要的是在入職時就把年終獎金的條件談清楚、寫明白。一旦雇主承諾了卻不兌現,法律提供了調解和訴訟的管道來保障你的權益。與其在年底望穿秋水,不如在年初就把權益確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