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7 分鐘閱讀2026-04-10

勞動契約 5 大地雷條款,簽前必讀

「試用期不保勞保」「競業禁止不給補償」「責任制不計加班費」等常見非法條款識別與應對方式。

收到錄取通知後,HR 要求盡快簽回勞動契約,你有仔細看過嗎?勞動契約中藏著幾種常見的地雷條款,簽了就難以事後主張。以下 5 個高風險條款,簽前必須逐條確認。

地雷 1:試用期不保勞保

部分契約寫明「試用期 3 個月,期滿評估後正式錄用並加保勞健保」。這是違法的。

工作第一天起,雇主就有法定義務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不論是否在試用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受雇勞工於到職翌日即應完成投保。

試用期的法律地位僅是「約定觀察期」,不影響勞動保護的適用。若雇主以試用期為由延後投保,屬違法,可向勞保局(02-23961266)舉報。

地雷 2:責任制不計加班費

「本職位適用責任制,薪資已含所有加班費用。」這句話高度危險。

勞基法第 84-1 條的責任制需符合嚴格條件:

  • 須為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種(目前清單有限)
  • 須個別與勞工書面約定
  •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未經核備的「責任制」只是雇主的單方聲稱,對勞工不具拘束力。加班費仍須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勞工仍有權主張。

地雷 3:競業禁止沒有補償

離職後 N 年內不得到同業任職,是很常見的條款,但有無補償決定合法與否。

勞基法第 9-1 條規定,競業禁止約定須同時滿足:

  • 雇主有正當利益需要保護(如商業機密)
  • 勞工擔任的職位確實接觸機密資訊
  • 補償措施:雇主應按月支付不低於離職時平均工資 50% 的補償金

沒有補償金的競業禁止條款,勞工可主張無效。即便已簽,仍可在離職後與雇主協商或向法院聲請確認無效。

地雷 4:到職未滿一年無特休

「員工服務滿一年後,方享有年度特休假。」這條款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第 38 條(2017 年修正後)規定:

年資特休天數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3 天
1 年以上未滿 2 年7 天
2 年以上未滿 3 年10 天

到職滿 6 個月即享有 3 天特休,雇主不得以契約條款剝奪。這是法律賦予的最低保障,合意也不能更低。

地雷 5:自願離職喪失一切給付

「員工自願離職,不得請領任何補償或資遣費。」這條款部分合法、部分無效,需逐項判斷。

合法部分:自願離職確實不具請領「資遣費」的資格(資遣費限非自願離職)。

可能無效部分

  • 自提的勞退帳戶餘額屬於個人財產,不因離職原因喪失
  • 已累積未請的特休,應折算工資給付(不得因「自願離職」取消)
  • 已到期的績效獎金若在法律上屬工資,不得扣留

簽約前若有此類條款,建議要求刪除或修改,並保留原始版本與修改後版本各一份。

發現地雷條款怎麼辦

  • 不簽:有疑慮的條款,先要求說明,或以書面請雇主修改後再簽
  • 要求副本:勞動契約應給勞工一份,雇主拒絕給副本即違法(勞基法第 7 條)
  • 即便簽了也可主張:凡違反勞基法的條款,依勞基法第 1 條規定為無效,不因勞工已簽名而生效

勞動部的「勞動契約範本」可在官網下載,作為核對的基準。若不確定某項條款是否合法,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專線詢問。

分享:LINEFacebook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