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6 分鐘閱讀2026-04-07

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差別在哪?權益比較

定期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的法律差異、適用情境、自動轉換規則、資遣費與特休權益比較。

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差別在哪?權益比較

你的勞動契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這個問題聽起來很學術,但它直接影響你的資遣費、特休假、勞保年資,以及老闆能不能在合約到期後就叫你走人。很多勞工簽了約卻不清楚自己簽的是哪一種,更多雇主故意用定期契約來規避不定期契約的義務。這篇文章幫你把兩者的差異和權益看清楚。

勞基法怎麼分類勞動契約

根據勞基法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兩種:

  • 定期契約:約定一個明確的起始日和終止日,時間到了契約就結束
  • 不定期契約:沒有約定終止日,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則持續有效

重點來了:勞基法的預設是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是例外,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時才能使用。這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工作權,避免雇主透過反覆簽訂短期合約來規避各種法定義務。

什麼時候可以用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 9 條規定,只有以下四種工作性質才能簽訂定期契約:

臨時性工作

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的工作,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例如:

  • 公司搬遷時臨時聘請的搬運工
  • 展覽活動的臨時工作人員

短期性工作

可以預期在 6 個月以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例如:

  • 為期 3 個月的特定行銷專案人員
  • 季節性的活動企劃人員

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例如:

  • 水果產季的包裝工人
  • 觀光旺季的飯店加聘人員

特定性工作

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 1 年的,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例如:

  • 特定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員
  • 特定研究計畫的研究助理

關鍵判斷原則

所有定期契約都必須符合一個共同條件:非繼續性工作。如果工作內容是公司持續、經常性需要的,即使雇主在合約上寫「定期契約」,法律上仍然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

例如,一家餐廳每天都需要服務生,不能因為跟每個服務生都只簽 3 個月的約,就主張這是「短期性工作」。餐飲服務是餐廳的繼續性業務,這些勞工依法應該適用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則

勞基法設有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的「自動轉換」機制:

自動轉換的三種情境

情境法律效果
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未表示反對視為不定期契約
雖然另訂新的定期契約,但前後工作期間超過 90 天,中間間斷不超過 30 天視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 3 個月又再僱用同一勞工前後契約期間合併計算年資

這些規則的目的是防止雇主用「簽 3 個月、休 1 個月、再簽 3 個月」的循環模式,永遠把勞工綁在定期契約上。

實務上的判斷

即使雇主在形式上中斷了 30 天以上,如果能證明雙方有實質的僱傭關係延續(例如休息期間仍在處理工作事務),法院仍可能認定已轉換為不定期契約。

兩種契約的權益比較

這是勞工最該關心的部分——不同的契約類型,在各種勞動權益上有顯著差異。

契約終止與資遣

比較項目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契約終止方式期滿自然終止,不需理由需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
資遣費期滿終止不需給資遣費資遣時須依法給資遣費
預告期間3 年以上的定期契約才需預告依年資需 10 至 30 天預告
謀職假僅長期定期契約適用預告期間每週 2 日有薪謀職假

這是最大的差異。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雇主要終止契約必須有勞基法第 11 條(經濟性解僱)或第 12 條(懲戒性解僱)的法定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僱。定期契約到期了就結束,雇主不需要任何理由。

資遣費計算

不定期契約的資遣費依勞退新制計算:

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最高 6 個月。

例如年資 3 年、月薪 40,000 元的勞工被資遣:

  • 資遣費 = 40,000 x 0.5 x 3 = 60,000 元

定期契約到期終止的勞工,原則上拿不到這筆錢。

特別休假

比較項目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特休假期間滿一定年資才有,但實務上常因契約期短而無法累積年資滿 6 個月即有 3 天特休,逐年增加
未休假工資契約期滿時未休的天數應折算工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天數應折算工資

定期契約雖然在法律上也有特休假的權利,但因為合約期間通常很短,勞工往往根本累積不到足夠的年資來取得特休。

勞工保險與退休金

比較項目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勞保投保到職即應投保,離職即退保到職即應投保
勞退提繳到職即應提繳 6%,離職即停繳持續提繳
年資累計每段契約分開計算,中間空窗無保障持續累計不中斷

表面上看起來兩者都有勞保和勞退,但定期契約的問題在於 年資的中斷。每次合約結束到下一次合約開始之間,勞保和勞退都停了。這些空窗累積起來,對退休金的影響非常大。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定期契約期滿終止,勞工是否能領失業給付?答案取決於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的要件。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可以 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因此符合條件的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但前提是你在離職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如果因為定期契約反覆中斷,年資累計不足 1 年,就無法申請。

雇主常見的濫用手法

了解這些手法,才能辨識自己的權益是否被侵害。

手法一:繼續性工作包裝成定期契約

明明是公司長期需要的職位(行政助理、業務專員、生產線作業員),卻跟勞工簽 3 個月或 6 個月的定期契約,到期後再決定要不要續約。

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繼續性工作不能使用定期契約,即使合約白紙黑字寫了期限,法律上仍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手法二:反覆簽短約規避年資

用一連串的短期定期契約來避免勞工年資累積,從而不用給特休假、不用擔心資遣費。

法律有自動轉換機制來防堵。 如果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 90 天、中間間隔不超過 30 天,自動視為不定期契約。

手法三:以「承攬」名義規避勞動契約

有些雇主更進一步,不跟你簽勞動契約,改簽「承攬合約」或「委任合約」,主張你不是員工而是獨立接案者。

判斷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的關鍵在於:你是否受到雇主的 指揮監督。如果你有固定上班時間、需要打卡、使用公司設備、工作方式由雇主決定,那不管合約上怎麼寫,實質上就是勞動契約。

遇到權益受損怎麼辦

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契約類型被雇主不當操作,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蒐集證據:保留勞動契約書、出勤紀錄、薪資單、工作指派紀錄等
  2. 向勞工局申訴:可以匿名檢舉,由勞動檢查單位進行調查
  3. 申請勞資調解:透過各地勞工局的調解機制,請求確認契約性質或爭取應有的權益
  4. 提起訴訟: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或恢復工作

你該做的三件事

  1. 翻出你的勞動契約看一看:確認合約上寫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如果是定期契約,對照你的工作內容,看看是否真的屬於「非繼續性」工作。如果你做的是公司日常營運所需的工作,那這份定期契約可能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2. 記錄每段契約的起訖日:如果你被反覆簽訂定期契約,記下每段合約的開始日、結束日,以及中間間隔的天數。這些資料是判斷是否已自動轉換為不定期契約的關鍵。

  3. 不要因為「至少有工作」就放棄權益:很多人明知被用定期契約壓榨,卻因為怕丟工作而隱忍。了解自己的權利不代表一定要撕破臉,但至少在權益受損時,你知道自己有哪些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