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差別在哪?權益比較
你的勞動契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這個問題聽起來很學術,但它直接影響你的資遣費、特休假、勞保年資,以及老闆能不能在合約到期後就叫你走人。很多勞工簽了約卻不清楚自己簽的是哪一種,更多雇主故意用定期契約來規避不定期契約的義務。這篇文章幫你把兩者的差異和權益看清楚。
勞基法怎麼分類勞動契約
根據勞基法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兩種:
- 定期契約:約定一個明確的起始日和終止日,時間到了契約就結束
- 不定期契約:沒有約定終止日,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則持續有效
重點來了:勞基法的預設是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是例外,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時才能使用。這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工作權,避免雇主透過反覆簽訂短期合約來規避各種法定義務。
什麼時候可以用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 9 條規定,只有以下四種工作性質才能簽訂定期契約:
臨時性工作
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的工作,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例如:
- 公司搬遷時臨時聘請的搬運工
- 展覽活動的臨時工作人員
短期性工作
可以預期在 6 個月以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例如:
- 為期 3 個月的特定行銷專案人員
- 季節性的活動企劃人員
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例如:
- 水果產季的包裝工人
- 觀光旺季的飯店加聘人員
特定性工作
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 1 年的,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例如:
- 特定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員
- 特定研究計畫的研究助理
關鍵判斷原則
所有定期契約都必須符合一個共同條件:非繼續性工作。如果工作內容是公司持續、經常性需要的,即使雇主在合約上寫「定期契約」,法律上仍然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
例如,一家餐廳每天都需要服務生,不能因為跟每個服務生都只簽 3 個月的約,就主張這是「短期性工作」。餐飲服務是餐廳的繼續性業務,這些勞工依法應該適用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則
勞基法設有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的「自動轉換」機制:
自動轉換的三種情境
| 情境 | 法律效果 |
|---|---|
| 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未表示反對 | 視為不定期契約 |
| 雖然另訂新的定期契約,但前後工作期間超過 90 天,中間間斷不超過 30 天 | 視為不定期契約 |
|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 3 個月又再僱用同一勞工 | 前後契約期間合併計算年資 |
這些規則的目的是防止雇主用「簽 3 個月、休 1 個月、再簽 3 個月」的循環模式,永遠把勞工綁在定期契約上。
實務上的判斷
即使雇主在形式上中斷了 30 天以上,如果能證明雙方有實質的僱傭關係延續(例如休息期間仍在處理工作事務),法院仍可能認定已轉換為不定期契約。
兩種契約的權益比較
這是勞工最該關心的部分——不同的契約類型,在各種勞動權益上有顯著差異。
契約終止與資遣
| 比較項目 | 定期契約 | 不定期契約 |
|---|---|---|
| 契約終止方式 | 期滿自然終止,不需理由 | 需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 |
| 資遣費 | 期滿終止不需給資遣費 | 資遣時須依法給資遣費 |
| 預告期間 | 3 年以上的定期契約才需預告 | 依年資需 10 至 30 天預告 |
| 謀職假 | 僅長期定期契約適用 | 預告期間每週 2 日有薪謀職假 |
這是最大的差異。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雇主要終止契約必須有勞基法第 11 條(經濟性解僱)或第 12 條(懲戒性解僱)的法定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僱。定期契約到期了就結束,雇主不需要任何理由。
資遣費計算
不定期契約的資遣費依勞退新制計算:
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最高 6 個月。
例如年資 3 年、月薪 40,000 元的勞工被資遣:
- 資遣費 = 40,000 x 0.5 x 3 = 60,000 元
定期契約到期終止的勞工,原則上拿不到這筆錢。
特別休假
| 比較項目 | 定期契約 | 不定期契約 |
|---|---|---|
| 特休假 | 期間滿一定年資才有,但實務上常因契約期短而無法累積 | 年資滿 6 個月即有 3 天特休,逐年增加 |
| 未休假工資 | 契約期滿時未休的天數應折算工資 |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天數應折算工資 |
定期契約雖然在法律上也有特休假的權利,但因為合約期間通常很短,勞工往往根本累積不到足夠的年資來取得特休。
勞工保險與退休金
| 比較項目 | 定期契約 | 不定期契約 |
|---|---|---|
| 勞保投保 | 到職即應投保,離職即退保 | 到職即應投保 |
| 勞退提繳 | 到職即應提繳 6%,離職即停繳 | 持續提繳 |
| 年資累計 | 每段契約分開計算,中間空窗無保障 | 持續累計不中斷 |
表面上看起來兩者都有勞保和勞退,但定期契約的問題在於 年資的中斷。每次合約結束到下一次合約開始之間,勞保和勞退都停了。這些空窗累積起來,對退休金的影響非常大。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定期契約期滿終止,勞工是否能領失業給付?答案取決於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的要件。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可以 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因此符合條件的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但前提是你在離職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如果因為定期契約反覆中斷,年資累計不足 1 年,就無法申請。
雇主常見的濫用手法
了解這些手法,才能辨識自己的權益是否被侵害。
手法一:繼續性工作包裝成定期契約
明明是公司長期需要的職位(行政助理、業務專員、生產線作業員),卻跟勞工簽 3 個月或 6 個月的定期契約,到期後再決定要不要續約。
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繼續性工作不能使用定期契約,即使合約白紙黑字寫了期限,法律上仍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手法二:反覆簽短約規避年資
用一連串的短期定期契約來避免勞工年資累積,從而不用給特休假、不用擔心資遣費。
法律有自動轉換機制來防堵。 如果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 90 天、中間間隔不超過 30 天,自動視為不定期契約。
手法三:以「承攬」名義規避勞動契約
有些雇主更進一步,不跟你簽勞動契約,改簽「承攬合約」或「委任合約」,主張你不是員工而是獨立接案者。
判斷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的關鍵在於:你是否受到雇主的 指揮監督。如果你有固定上班時間、需要打卡、使用公司設備、工作方式由雇主決定,那不管合約上怎麼寫,實質上就是勞動契約。
遇到權益受損怎麼辦
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契約類型被雇主不當操作,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蒐集證據:保留勞動契約書、出勤紀錄、薪資單、工作指派紀錄等
- 向勞工局申訴:可以匿名檢舉,由勞動檢查單位進行調查
- 申請勞資調解:透過各地勞工局的調解機制,請求確認契約性質或爭取應有的權益
- 提起訴訟: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或恢復工作
你該做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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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出你的勞動契約看一看:確認合約上寫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如果是定期契約,對照你的工作內容,看看是否真的屬於「非繼續性」工作。如果你做的是公司日常營運所需的工作,那這份定期契約可能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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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每段契約的起訖日:如果你被反覆簽訂定期契約,記下每段合約的開始日、結束日,以及中間間隔的天數。這些資料是判斷是否已自動轉換為不定期契約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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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為「至少有工作」就放棄權益:很多人明知被用定期契約壓榨,卻因為怕丟工作而隱忍。了解自己的權利不代表一定要撕破臉,但至少在權益受損時,你知道自己有哪些籌碼。